党的组织生活是实施党内外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加强党员教育的基本阵地,是搞好党员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党的组织生活,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组织生活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所在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3、听取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完成上级和支部交办的任务和联系群众的情况。
4、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准则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引导党员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总结总支、支部及党员在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对犯有错误的、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提出处分意见。
5、关心职工的生活,及时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解决职工存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6、讨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计划措施和实施情况,做好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和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典型;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戏剧和展览以及听取先进典型和烈士事迹介绍等等,进行生动的党性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
二、落实组织生活的措施
1、加强教育,使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懂得参加组织生活是衡量党员党性觉悟的重要依据,是检验党员遵守党纪的重要尺度,提高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
2、确保时间落实,支部(小组)组织生活会每两周一次,一般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每次活动不能少于两小时,每学期总支和支部至少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3、严格考核制度,每个党员尤其党员干部应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不能无故缺席,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时,要事先向支部请假,事后要找组织补课。
4、组织生活会要注意政治性和思想性,每次会前要有准备,主题要明确,注重组织生活的效果,切忌任务观点,形式主义或无主题乱发议论牢骚。每次支部(小组)生活会都要做好《组织活动记录》。
5、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组织生活的质量,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给予批评、帮助。
三、有关规定
1、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总支)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3、党员因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之内可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校后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4、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 党员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助外,本人须在支部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情况给予 一定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应决定予以除名,报校党委审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