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产业管理公司考勤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2发布时间:2014-03-31浏览次数:234

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增强公司全体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江汉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结合公司职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别及规定

1、事假:职工因事可请事假。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前递交书面申请,按职工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期未满时提前申请续假。职工请事假按天扣减交补及午餐贴(444元÷22天计算);一个月内累计请假5天以上的,按天扣减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22天计算)。职工请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的,停发当月基本工资,按缺勤月数扣减全年奖。

2、 病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请病假必须凭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校医院的诊断证明,按公司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病假如有与 事实不符的,则按旷工论。职工连续病休达两个月,要求上班的,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方可恢复工作。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期间按天扣减车贴(444元÷22天)。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80%

3、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和公假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享受上述假期的职工,必须及时把相关原始资料交给各楼栋、各部门负责人,各楼栋、各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公司人事科,以便公司人事科及时有关机构和部门申报,有利于职工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违纪处理

1、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者;2)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3)假期已满而逾期不归,且无续假手续者;4)在申请办理内退、退休及调动期内,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者;5)不服从分配,故意不到岗,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6)依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寒暑假期间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工。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1)旷工期间按天扣减本人应发工资(应发工资÷22天计算)。2)旷工累计达到3天者,扣减全年奖20%,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累计达到4天至10天者,扣减全年奖40%,列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旷工累计达到11天至15天者,扣减全年奖60%,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达到1个月者,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每周迟到、早退达3次者,记半天旷工;以此类推。

三、考勤管理及要求

1、请假批准权限。请假3天以内,向管理员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科备案;请假3天以上,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由公司人事科报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各部门、各教学楼栋及分散到学校的工作人员应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确定1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考勤员应按日填写考勤表和按月填报月报表。

2、月度考勤区间段为:上月的21日至本月的20日,由部门负责人每月25日以前交人事科。

本暂行办法从201111月起试行。公司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汉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公司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