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产业管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本站记者发布时间:2016-12-26浏览次数:558

 

江校产办〔201613

 

江汉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公司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公司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档案是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含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职工档案工作是公司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和职工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职工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一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收集范围,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第六条  了解和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的信息及规律,人事部要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公司职工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

第七条  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由人事干事、党务干事负责收集职工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部归档。

第八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九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公司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做到: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档案分为在职人员档案、退休人员档案,分别进行分类、编号、装柜。对于辞职、自动离职等历史原因遗留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 

第十三条  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工作中应做到:对每位职工的材料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材料汇总、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配置铁质档案柜,配备安全锁,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对新进档案材料要及时整理,对破损档案袋要及时更换。

第三章  档案的查阅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人事档案查阅规定》办理,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做到既便于工作,又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办理社会保险、公证需查阅档案,经批准可查阅档案。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或公司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翻阅。

第二十二条  查借阅档案要按规定登记,借出档案逾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限期归还。

第二十三条  档案利用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入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公司

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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